賬號“被冒用”拒付“白條”賬單,法院:應依法付款!
2025-09-28 16:23:15來源:影響四川 浏覽量: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京东白条”信用赊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A支付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货款22800.84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A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A可以采用信用赊购的方式购买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商品、服务,信用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是识别A身份及指令的有效标志,所有使用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
2022年11月,A的账户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处下单赊购手机四部、手表一块,合计22800.84元。物流信息显示,五样商品的收货人均为A的“亲属代收”。货物被收取后不久,A打电话给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称五样商品非本人购买,是他人冒用了其账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告知A报警处理,A既不报警,也不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起诉,要求A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A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使用网络购物平台,理应知晓其账户登录密码的重要性,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即便A的账户确实被他人冒用,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明确告知A报警处理,但其没有采取有效的维权方式,基于双方关于“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的约定,其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依约完成商品交付义务,A即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合同双方均负有及时止损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对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身份即为个人信用的延伸,用户对自有账户负有妥善保管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审理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密码安全、定期检查账户异常,避免因账户被冒用引起不必要损失和纠纷。同时,网络买卖交易中,平台、卖家亦需对异常交易保持合理注意,不能因一方违约和异常就放任损失扩大。该案裁判树立“责任共担、风险共控”裁判标准,有力促进网络交易更趋理性和公平。(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A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A可以采用信用赊购的方式购买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商品、服务,信用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是识别A身份及指令的有效标志,所有使用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
2022年11月,A的账户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处下单赊购手机四部、手表一块,合计22800.84元。物流信息显示,五样商品的收货人均为A的“亲属代收”。货物被收取后不久,A打电话给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称五样商品非本人购买,是他人冒用了其账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告知A报警处理,A既不报警,也不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起诉,要求A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A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使用网络购物平台,理应知晓其账户登录密码的重要性,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即便A的账户确实被他人冒用,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明确告知A报警处理,但其没有采取有效的维权方式,基于双方关于“A账户、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A的操作行为”的约定,其与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已依约完成商品交付义务,A即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同时,合同双方均负有及时止损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对北京B信息技术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身份即为个人信用的延伸,用户对自有账户负有妥善保管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审理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密码安全、定期检查账户异常,避免因账户被冒用引起不必要损失和纠纷。同时,网络买卖交易中,平台、卖家亦需对异常交易保持合理注意,不能因一方违约和异常就放任损失扩大。该案裁判树立“责任共担、风险共控”裁判标准,有力促进网络交易更趋理性和公平。(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